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牙齿的治疗、修复,视力矫正;
(11)矫形整容手术;
(12)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而导致的;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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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癌症,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癌症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不包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一般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一般疾病医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癌症医疗保险金2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癌症,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述约定给付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癌症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